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

中山市横栏镇博澳灯饰厂、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4462号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博澳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庆龙路21号第一幢第一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2EWUTXG。
经营者:何秀芳,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凌志,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A区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758980。
法定代表人:许祥凯,总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81100J。
法定代表人:张民栓,总经理。
被告:林纪疆,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喜林,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博澳灯饰厂(以下简称“博澳灯饰厂”)与被告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电集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二公司”)、林纪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博澳灯饰厂诉称,福建广电集成公司承接中铁三局二公司的“沈海高速黄石出口互通提升工程路灯及亮化工程”,双方于2018年9月15日签订《路灯及亮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本工程含税暂定总价人民币6400000元。之后,福建广电集成公司与博澳灯饰厂多次协商,将上述全部工程委托给博澳灯饰厂生产、安装,双方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项目施工委托协议》一份,协议中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委托方责任、受托方责任、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博澳灯饰厂按照福建广电集成公司与中铁三局二公司签订的《路灯及亮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履行了生产、安装施工义务。在合同期限内完工后,由博澳灯饰厂与福建广电集成公司的代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过程中,由福建广电集成公司代表指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博澳灯饰厂及时整改完毕后,双方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项目施工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一份,该补充协议明确载明“1.上述受托施工项目暂定含税总金额为6400000元。2.上述受托施工项目已完成。3.林纪疆是受被福建广电集成公司全权委托与受托方签订本协议。4.本协议是在福建广电集成公司与中铁三局二公司签订的《路灯及亮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实施,分包合同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博澳灯饰厂已将该竣工工程交付福建广电集成公司投入使用一年多,其间多次催促福建广电集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进行结算,但其均予以拒绝,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上述工程款6400000元未支付。中铁三局二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欠付福建广电集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请求判令:1.福建广电集成公司、林纪疆支付博澳灯饰厂工程款640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中铁三局二公司在欠付福建广电集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博澳灯饰厂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广电集成公司、林纪疆、中铁三局二公司承担。
中铁三局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博澳灯饰厂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中铁三局二公司主张权利,博澳灯饰厂享有的权利源于对承包人福建广电集成公司权利的承继,应受中铁三局二公司与福建广电集成公司签订的《路灯及亮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请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博澳灯饰厂对中铁三局二公司提出的上述管辖权异议答辩称,案涉施工工程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应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铁三局二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超出法定期限,应不予审查该管辖权异议;中铁三局二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申请追加莆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已作出实际应诉行为,应视为认可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福建广电集成公司、林纪疆对中铁三局二公司提出的上述管辖权异议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三局二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20年11月5日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系在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审查。博澳灯饰厂与福建广电集成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委托协议》约定,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项目所在地进行仲裁,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且项目所在地的市即福建省莆田市并无设立仲裁委员会,博澳灯饰厂与福建广电集成公司又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应视为该仲裁协议无效。中铁三局二公司与福建广电集成公司签订的《路灯及亮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22条虽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该仲裁条款是中铁三局二公司与福建广电集成公司之间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约定只适用于中铁三局二公司与福建广电集成公司之间的争议解决。中铁三局二公司主张博澳灯饰厂享有的权利源于对福建广电集成公司权利的承继,应受中铁三局二公司与福建广电集成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博澳灯饰厂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对发包人或分包人中铁三局二公司、转包人福建广电集成公司提起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的工程施工项目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中铁三局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志生
审判员  林嘉伟
审判员  陈雨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