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执28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
负责人:卢齐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育生,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曾用名:沈开战),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广西绿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那马屯**朗东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黄占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广西绿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桂10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84339.96元及利息(待计)等,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本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房产已另有抵押且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总对总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其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入卷。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建华
审 判 员 岑 高
审 判 员 黎 遒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廖明晖
书 记 员 罗 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