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广西绿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02民初153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简称:农行百色分行),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9006109982。

法定代表人:卢齐耀,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强,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雪莲,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西绿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百色市绿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绿丽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那马屯68-1号朗东商务酒店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08703473F。

法定代表人:黄占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建升,公司员工。

原告农行百色分行与被告***、绿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百色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强、被告***、绿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建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百色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绿丽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4339.96元、及截止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89758.52元,此后的利息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绿丽公司于2003年3月29日与原告签订《个人购(建)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百营)桂农银房字

2

(2003)第09号】,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购(建)房,贷款执行年利率5.04%,借款期20年即从2003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本息等额偿还,等等。被告绿丽公司在被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前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100000元,但被告***偿还本金15660.04元后未再偿还,原告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及报纸催收公告方式要求其偿还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一直未提供抵押房产予办理抵押登记,被告绿丽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综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绿丽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与诉请偿还借款本息数额没有异议,要求分期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3年3月29日,被告***、绿丽公司与原告签订《个人购(建)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百营)桂农银房字(2003)第09号】,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购(建)房,贷款执行年利率5.04%,借款期20年即从2003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本息等额偿还,逾期偿还借款则按逾期本金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被告绿丽公司在被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前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100000元,但被告***偿还本金15660.04元后未再偿还,也未提供房产办理借款抵押登记。原告连续多年在广西法制报上发出逾期债务催收公告、及发出书面债务催收通知书,要求偿还未果,截止2020年11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84339.96元、利息89758.5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依法审查确认的证据证实: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个人购(建)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百营)桂农银房字(2003)第09号】,董事会决议,借款凭证,逾期债务催收公告及债务催收通知书,欠款清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个人购(建)房借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意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

3

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绿丽公司系涉案借款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人,其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尚未免除,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主张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偿还借款本息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借款本金84339.9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89758.52元。2、以84339.96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涉案《个人购(建)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百营)桂农银房字(2003)第09号】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西绿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1891元,由被告***、广西绿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红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4

书记员  吴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