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123民初1243号
原告: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杨新城4#楼6层办公A。
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彬、吴小燕,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东环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林尊荣,董事长。
原告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亚特公司)与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佳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彬、吴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禾公司支付工程款276,879元;2.判令佳禾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工程款276,879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为69,441.25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20日,亚特公司与佳禾公司以佳禾公司为甲方、亚特公司为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建佳禾·盛世名城住宅小区一期(除20#、21#楼楼宇对讲部分之外)智能安防系统工程签订《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第2项约定”工程地点:罗源县城”,第二条工程总造价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含税包干工程总造价为980,000元,因甲方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双方按工程量清单价款予以调整……。”第四款付款方式约定”乙方按每个月完成的进度在10日前向甲方上报工程量和施工进度计划,甲方审核完毕后按工程进度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增减工程量核对和内业资料及验收证书齐全后30日内付至95%,余款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第六条甲方职责第2项约定”甲方按照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由于甲方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项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九条工程保修及承诺第1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及维护。工程保修期两年,自交付甲方之日起算。”第十条违约责任第1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逾期每日应按当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争议解决”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纠纷或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亚特公司依约定进行了施工。佳禾·盛世名城住宅小区一期智能安防系统工程于2013年11月9日竣工,并于2013年11月19日验收合格。亚特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佳禾公司发出《佳禾·盛世名城(一期)智能化安防系统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994,879元。佳禾公司在2012年11月5日支付140,000元、2013年1月22日支付114,500元、2013年11月21日支付100,000元、2013年7月4日支付50,000元、2013年11月21日支付154,000元、2014年1月14日支付159,500元,总共支付工程款718,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亚特公司委托员工林小红多次向佳禾公司催讨拖欠的工程款,并于2015年7月8日发函给佳禾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佳禾公司始终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严重违约。为此,亚特公司提起诉讼。
佳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7月20日,亚特公司与佳禾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佳禾公司将佳禾·盛世名城住宅小区一期(除20#、21#楼楼宇对讲部分之外)智能安防系统工程发包给亚特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及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维保。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含税包干工程总造价为980,000元,因甲方(佳禾公司)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双方按工程量清单价款予以调整,没有工程量清单价款可套用的,由双方在甲方提出变更需求时予以协商定价。乙方按每个月完成的进度在10日前向甲方上报工程量和施工进度计划,甲方审核完毕后按工程进度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增减工程量核对和内业资料及验收证书齐全后30日内付至95%,余款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亚特公司)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及维护。工程保修期两年,自交付甲方之日起算。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逾期每日应按当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亚特公司依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3年11月9日竣工,2013年11月19日验收合格,并于2013年12月交付使用。截至2014年1月14日佳禾公司陆续向亚特公司支付工程款718,000元。余款262,000元经亚特公司多次催讨,佳禾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佳禾公司与亚特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亚特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经佳禾公司验收交付使用,佳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亚特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26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亚特公司要求支付增补的工程款14879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其中49,000元(980,000×5%)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工程于2013年12月交付使用,该款相应支付时间应为2015年12月,违约金应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佳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2,000元及违约金(其中213,000元自2014年1月15日起、49,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分别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4元及公告费,由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7元,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87元及公告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欧俊根
人民陪审员  郑桠玲
人民陪审员  姚文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 芳
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