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执37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裕荣汇裕荣汇裙房**010、01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4885440191。

负责人:吴小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兴,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洁,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扬新城****办公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6462255C。

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综合办公楼**,注册号652300050003853。

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242336274。

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力辉,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陈一帆,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陈力辉、陈一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强制被执行人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陈力辉偿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票款本金9750924.21及利息;二、强制折价、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记录在昌市他项(2015)第20150020号土地他项权证上的不动产,申请人对折价、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三、强制被申请人陈一帆在其与陈力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陈力辉的担保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强制被执行人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陈力辉、陈一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陈力辉、陈一帆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陈力辉、陈一帆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陈力辉、陈一帆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福建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力辉的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力辉、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力辉、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力辉、陈力辉、陈一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2)查封被执行人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昌市国用(2012)第××号】;(3)被执行人陈力辉名下坐落于福清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R0405399】正在另案处置中;(4)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发函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该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所得款。

2019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2016)闽018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2016)闽018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武

审 判 员 曾起贵

审 判 员 郑学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小亮

书 记 员 郑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