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2号,组织机构代码72973563-4。
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广场西区28层,组织机构代码1581499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腾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际大厦25层BC座,组织机构代码26017755-8。
法定代表人:俞福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冠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31层01室B区,组织机构代码6668904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莆田市海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苏田村,组织机构代码7821885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华腾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冠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海神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福州市法院申请执行人为民生银行的案件确定统一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榕民初第936号民事判决指定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