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智通美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203民初2753号
原告:厦门市智通美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A幢9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5637X0。
法定代表人:路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341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智通美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智通美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智通美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另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智通美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