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11执保2072号
申请人:无锡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387-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8383654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街道荔园东路518号1号楼2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2YH6W39J。
法定代表人:魏建达
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3416L。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9077号。申请人无锡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