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11民初238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绪国。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融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1元,减半收取后为23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倪卫东
人民陪审员  潘起辉
人民陪审员  黄文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危 艳
(2016)闽0111民初4611号
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严学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俭,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珍,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燕玉,女,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榕榕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