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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生态页岩红砖厂申请执行大理翰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290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宾川县生态页岩红砖厂。
被执行人大理翰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宾川县生态页岩红砖厂诉被告大理翰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大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大理翰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宾川县生态页岩红砖厂货款311460元。案件受理费5972元,减半收取2986元,由被告大理翰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大理翰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大中民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72元由上诉人大理翰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大理翰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理翰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宾川县生态页岩红砖厂支付执行款及诉讼费254446元剩余欠款6万元双方已自行支付。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玉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