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抗3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西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启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宏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详云西段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宏锦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再9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新检民监【2021】6500000009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