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抗3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西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启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宏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详云西段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宏锦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再9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新检民监【2021】6500000009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