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执保204号
申请人:新疆本质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军,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本质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本质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账号×××、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格库铁路新疆S3标项目经理部账号×××存款共计210,47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账号×××、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格库铁路新疆S3标项目经理部账号×××存款共计210,475.75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