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且末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25民初734号 原告:且末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贺某某,技术员,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第三人:杨某,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原告且末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贺某某、第三人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且末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且末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且末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9.38元,减半收取1,984.69元,由原告且末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