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20519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岳阳西里73号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6603062512。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火,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193号614室,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6311070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旖,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福明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290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火、厦门市海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火、厦门市海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