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陆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陆工程有限公司与***、**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12542号之二
原告:厦门市海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8号振业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治,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厦门市海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3日,原告厦门市海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市海陆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海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海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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