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03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精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F14H室之三,组织机构代码6122592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精艺装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桂溪名都1408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542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厦门精艺装饰有限公司1135837元及利息。因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厦门精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终本后又于2018年7月26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融都新界3幢的部分房产。在挂网拍卖公告时期,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函,告知其有一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封、冻结的3幢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对冻结、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理,本案暂无法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精艺装饰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
审判员*嫚
人民陪审员王芳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丹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