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8533号
原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30041556166。
负责人:涂伟彬,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彬,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一路19号5AB单元5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2890A。
法定代表人:陈健彬。
原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以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