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6870号
原告:厦门莱尔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塘村412号之三2#厂房一楼东侧及三楼。
法定代表人:蔡淑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辉,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一路19号5AB单元5楼501。
法定代表人:陈健彬。
原告厦门莱尔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住所地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实行集中管辖,由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泽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杨雅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