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莱尔福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83号
原告:厦门莱尔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塘村412号之三2#厂房一楼东测及三楼。
法定代表人:蔡淑治,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一路19号5AB单元5楼501。
法定代表人:陈健彬。
原告厦门莱尔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木饰面厂家定制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厦门火车站××广场××装修××装饰工程中的大门、木饰面等以报价清单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原告生产安装,并约定争议事项双方协商不了由原告方法院诉讼解决。案涉工程已完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85260元,尚欠453455.43元。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3455.43元;2.自2021年2月4日起,以453455.43元为基数,按4倍一年期LPR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截止起诉时暂计利息为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住所地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该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闽0203民初1687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不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范围内。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自贸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的通知》,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涉自贸区案件。本案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自贸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本案不属于涉自贸区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王义清)
审 判 员 (黄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