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11号
原告:蔡进宝,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韶云、刘丽,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一路19号5AB单元5楼501。
法定代表人:陈健彬。
被告:赫比(厦门)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东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姚晓东。
原告蔡进宝与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建筑公司)、赫比(厦门)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比塑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蔡进宝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港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96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款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为16558.85元);2.判令赫比塑胶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深港建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深港建筑公司与蔡进宝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将位于厦门海沧出口加工区的赫比塑胶公司“4D#1车间排气安装工程”发包给蔡进宝施工,合同总价为82万元,付款方式按深港建筑公司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内的付款方式按同比例换算后执行。合同签订后,蔡进宝积极组织施工,深港建筑公司却将赫比塑胶公司用于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挪作他用,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至今仍拒不支付。涉案工程于2020年1月6日通过废气验收,且已交付赫比塑胶公司使用。赫比塑胶公司作为业主,应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地产类纠纷案件,应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涉自贸区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居民个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租赁合同、相邻关系、共有纠纷、占有保护等房地产类纠纷案件,不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标的物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应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闽0206民初149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深港建筑公司、赫比塑胶公司均系住所地在厦门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本案系厦门自贸区范围内企业厂房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居民个人的房地产类纠纷,不属于《涉自贸区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本案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标的物及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均在厦门自贸区范围内,属涉厦门自贸区的合同纠纷,根据《涉自贸区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依法不属于该院管辖,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涉自贸区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居民个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租赁合同、相邻关系、共有纠纷、占有保护等房地产类纠纷案件,不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类纠纷案件,属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标的物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应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郑承茂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代书记员 林毓琦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