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543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一路19号5AB单元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2890A。
法定代表人:陈健彬,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国芳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腾飞开发区腾飞一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9169C。
法定代表人:陈勤,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国芳宾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市国芳宾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荣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连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