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332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泸水兴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老干村祝家新园。
法定代表人:祝晓军。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
本院在执行泸水兴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11月、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27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会礼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协助执行单位泸水市自然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泸水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以面谈的方式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800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98000.00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会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新线索,并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同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