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常开举与昆明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马龙小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9239号
原告:常开举,男,汉族,1961年3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田杰,云南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严家地中环大厦*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0292L。
委托代理人:XX,男,回族,1968年8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龙小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旧县镇广场旁*幢。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054690617F.
委托代理人:梁光术、姚尧,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常开举诉被告昆明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马龙小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常开举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马龙小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开举撤回对被告昆明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马龙小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开举撤回对被告昆明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马龙小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决定收取47元,退还原告25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蒋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