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3423民初917号
原告: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经济开发区山西村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67136834J。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8月10日生,纳西族,住云南省维西县。
被告:云南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顺通大道31号国际珠宝城6栋4层F40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0292L。
被告:维西县攀天阁乡政府,住所地云南省维西县迪姑公路与扎曲交叉路口,往西北1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4230152888877。
负责人:**,系乡长。
原告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维西县攀天阁乡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12月14日,原告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计1943元,由原告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学明
审判员*吉光
人民陪审员和云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七林卓玛
书记员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