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23民初653号
原告: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山西村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67136834J。
法定代表人:张川南,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柒铭、尹丽霞,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纳西族,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顺通大道31号国际珠宝城6栋4层F40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0292L。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攀天阁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攀天阁乡皆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4230152888877。
负责人:和进,系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勇,云南汪世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攀天阁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11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0月17日原告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7元,减半收取计1158.5元,由原告大理三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乐 臻
审 判 员 曹雯靖超
审 判 员 赵 翠 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巴松次姆
书 记 员 和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