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晓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多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38396号 原告: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B座9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多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原筑1号-2-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与被告无锡多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分教育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教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多分教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作协议》项下的预付款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年利率5.775%的标准,自2021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5月7日为2002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2000元、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原告为被告“易多分学情分析服务”、“易多分学情培训服务”产品的经销商,原告有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市场营销工作,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的预付款,在合作期限内,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可将上述预付款冲抵货款,合作期限结束或协议终止/解除的,若有剩余,被告需于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返还剩余费用,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原告有权追究被告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0万元。后2020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就《合作协议》进行续签,合作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续签的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原告依据2019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向被告支付30万元预付款,在原合作期限内,此预付款未冲抵货款,现双方共同确定将上述预付款延续至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合作期限内,经原告书面同意,如有合作项目,优先用此部分预付款冲抵货款。合作期限结束或协议终止/解除的,若有剩余,被告需于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返还上述剩余费用,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原告有权追究被告法律责任。合作期限内及到期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预付款30万元抵扣双方合作的“江西省普通高中教育信息化攻坚项目”款项或退还预付款。但被告均以“江西省普通高中教育信息化攻坚项目”与本合作协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同意抵扣,且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亦未退还原告支付的30万。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 被告多分教育公司辩称,1.原告尚有218250元货款未支付,应在其主张的30万元预付款中冲抵。2019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教育局端学情分析服务及学生报告定制服务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学情分析服务,合同金额545625元,合同签署完5个工作日支付327375元,最终用户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支付218250元。第二笔款项原告至今未付,应按照《合作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在30万元的预付款中予以冲抵。2.原告无权主张利息。因双方之间采购订单较多,双方对于30万元预付款冲抵哪笔货款存在争议,导致被告无法将剩余预付款退回,该局面是双方原因造成的,并非被告单方违约所致,故原告无权主张利息损失。另原告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息并无法律依据,因其参照的司法解释为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该计息权利只能由出卖人主张,本案中原告并非出卖人。3.原告主张的保全费由法院判决,保险费合同没有约定,故不同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2日,甲方多分教育公司与乙方**教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易多分学情分析服务”、“易多分学情培训服务”产品的经销商,乙方有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市场营销工作,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在全国经销甲方产品的基础上,享有在浙江省、江苏省全省区域的独家经销权;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本协议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30万元的预付款,在合作期限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将上述预付款冲抵货款,合作期限结束或协议终止/解除的,若有剩余,甲方需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剩余费用,不得无故拖延,否则,乙方有权追究被告法律责任。 **教育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多分教育公司支付预付款30万元。 2020年3月12日,甲方多分教育公司与乙方**教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乙方依据2019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向甲方支付30万元预付款,在原合作期限内,此预付款未冲抵货款,现双方共同确定将上述预付款延续至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合作期限内,经乙方书面同意,如有合作项目,优先用此部分预付款冲抵货款;合作期限结束或协议终止/解除的,若有剩余,甲方需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上述剩余费用,不得无故拖延,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庭审中,**教育公司提交律师函回复、(2021)京0108民初2482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对于30万元预付款,其与多分教育公司沟通用于抵扣双方合作的“江西省普通高中教育信息化攻坚项目”款项,但多分教育公司不同意抵扣,亦未退还。 多分教育公司提交《教育局端学情分析服务及学生报告定制服务采购合同》、银行回单、调查表等,证明**教育公司还欠付该采购合同款项218250元,应在预付款中抵扣。对此,**教育公司表示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约定,其不同意在该合同中抵扣。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多分教育公司与**教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证据,可以认定双方约定合作期限已届满,多分教育公司应按约定退还**教育公司预付款,多分教育公司未及时退还,对此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教育公司要求多分教育公司退还预付款及支付逾期退还损失,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损失计算标准根据合同约定、本案案情等依法调整;要求多分教育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因双方对此未有约定,且并非必要之支出,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多分教育公司之其他辩称,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多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退还损失,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无锡多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9.69元(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9.9元,已交纳;由无锡多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59.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2120元(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多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