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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北外附属龙游湖外国语学校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7574号 原告: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B座9层9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北外附属龙游湖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北外附属龙游湖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北外附属学校)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外附属学校向**公司支付合同款465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13500元为基数,按照基数的3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北外附属学校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1日,**公司和北外附属学校签订《**校园软件采购协议》,约定由**公司为北外附属学校提供**校园软件搭建方案,合同款913500元分阶段支付。服务器远程安装完毕后,因双方多方面原因,软件大部分模块未使用,北外附属学校未启动验收工作,鉴于此双方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龙游湖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指派多名技术人员提供驻场服务,北外附属学校应于2019年12月底支付15%的合同款即137025元,并最晚于2020年2月完成软件验收工作并支付尾款365400元。**公司至今只收到37025元的合同款,剩余的465400元尚未收到,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公司与北外附属学校签订的《**校园软件采购协议》约定,北外附属学校采购的软件包括开放平台、国际化、基础平台、教务平台、教学平台等共11项内容,同时该协议第3.4条表明北外附属学校需要的软件非标准版,而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的版本,即在标准版本基础上按照学校要求进行修改而达到要求的版本,因此该协议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事宜。经询,双方均确认本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开发,北外附属学校亦表明因**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要求而未支付合同款。双方均同意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由所在辖区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民事案件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