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振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南宁市振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财保11号
申请人:南宁市振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昆仑大道169号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1号楼B501、B502、B503、B505、B506、B508、B509、B510、B511、B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3220219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申请人南宁市振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2018)桂0102执1560号案件中的执行款项106236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限额为106236元的保单保函(保函号:BHGX20200315)为申请人南宁市振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振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2018)桂0102执1560号案件中的执行款项106236元。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谢明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黎冬宜二维码扫描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