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大成建设有限公司

***与曾龙文、沈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6340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炮,四川知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君,四川知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曾龙文,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沈仁刚,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四川华西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刚,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沈仁刚、四川华西大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登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星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