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倍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倍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倍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104执293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倍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倍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9291-5),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文。
被执行人:***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08783-3),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品榕。
被执行人:***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32430-X),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宝亭洋。
法定代表人:邸飞。
申请执行人福建倍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座落于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宝亭洋的厂房(权证号分别为:201400809、201400810)分别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及鼓楼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目前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毅
执行员 黄长水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尉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