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壮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福建壮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7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县城区敖江路与丹凤路交叉口东南角玉沙综合商场。
负责人:程巧。
被执行人:福建壮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8号新店镇赤星村标准厂房1#1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48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5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与福建壮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闽01执376号。2018年8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执协479号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由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
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