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壮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财保17号
申请人:***,男,畲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滕丹,女,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申请人:福州凤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县城区敖江路与丹凤路交叉口东南角玉沙综合商场。
法定代表人:滕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壮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8号新店镇赤星村标准厂房1#103。
法定代表人:滕丹,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泉支行账号为55×××28户内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2.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滕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温泉公园支行账号为43×××28户内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3.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温泉公园支行账号为62×××51户内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4.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壮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账号为73×××20户内的银行存款1029726.13元;5.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车位(房屋产权证号:R1××84),查封金额以300000元为限;6.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R1××87),查封金额以4500000元为限。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10029726.13元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泉支行账号为55×××28户内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滕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温泉公园支行账号为43×××28户内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温泉公园支行账号为62×××51户内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壮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账号为73×××20户内的银行存款1029726.13元;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车位(房屋产权证号:R1××84),查封金额以300000元为限;
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R1××87),查封金额以4500000元为限。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丽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何蒋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