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执协47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住所地连江县县城区敖江路与丹凤路交叉口东南角玉沙综合商场。
负责人:程巧。
被执行人:福建壮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8号新店镇赤星村标准厂房1#103。
法定代表人:陈建武。
被执行人:陈建武,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住鼓楼区。
被执行人:滕丹,女,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连江县。
被执行人:陈烨菲,男,汉族,1992年11月3日出生,住鼓楼区。
被执行人:杨金莲,女,1948年1月15日出生,住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住连江县。
被执行人:庄惟春,男,汉族,1945年9月13日出生,住鼓楼区。
被执行人:庄惟章,男,汉族,1954年9月9日出生,住连江县。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与福建壮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武、滕丹、陈烨菲、杨金莲、***、庄惟春、庄惟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闽01执376号。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由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许寿辉
审判员 李显先
审判员 徐 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金香
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