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2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五凤村枇杷山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4050964J。

法定代表人:杨绍光。

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沟头新村南二排9幢。组织机构代码:70516461-1。

法定代表人:陈金典。

申请执行人***日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02民初4356号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93449.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月0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日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意

执行员林昭霞

执行员徐杭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