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2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五凤村枇杷山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4050964J。
法定代表人:杨绍光。
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沟头新村南二排9幢。组织机构代码:70516461-1。
法定代表人:陈金典。
申请执行人***日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02民初4356号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93449.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月0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日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意
执行员林昭霞
执行员徐杭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