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302执681号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
共印6份
打字员:校对人:发文日期年月日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龙
执行员 徐 杭
执行员 黄志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