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4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执字第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3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勇
执行员*杭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