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执字第15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勇
执行员*明
执行员*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