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闽民申字第2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莆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一审被告: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沟头新村南二排9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莆田市忠安广告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高晓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