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68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锦江区合江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西生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锦江区合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华西生辉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200元,缓交部分3540元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直接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冉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