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申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6号。
法定代表人:杨艺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红,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成都艺术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乾良
审判员 邓国雄
审判员 钟 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