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申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6号。

法定代表人:杨艺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红,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成都艺术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乾良

审判员  邓国雄

审判员  钟 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