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87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6号。
法定代表人:**专。
被告:**专,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 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江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