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雅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621号

原告:四川雅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号楼19层8号。

法定代表人:黎桂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闹,四川银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6号。

法定代表人:**专,总经理。

被告:**专,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杜远才,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雅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专、杜远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川雅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50万代偿款以及自代偿之日至生效裁判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银行2014年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15%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本案生效裁判确定给付之日止代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判决被告二、三、四对上述的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日,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被告一签订《公司客户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对被告一进行1000万最高额授信,期限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同日,原告与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就被告一的授信向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被告一、二、三、四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合同。因被告一违约,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从银行账号划款原告150元用于偿还被告一的债务,被告拒绝偿还原告代偿款。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2018年12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陈志本对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5月17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指定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担任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于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在本院向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清偿诉讼,符合上述规定。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雅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亚朋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谢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