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执300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香港)R528073(6),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起步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龙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1栋13楼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龙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判阶段本院以(2015)成民初字第2294-5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天泰路两处房屋。于2018年3月23日以(2018)川01执300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在成都银行抚琴支行、成都银行龙港支行三账户存款共计36680.67元,支付执行费10241元后,剩余26439.6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以(2018)川01执300号(之二)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百叶路土地使用权及对应建筑物。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龙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已实现26439.67元之外的剩余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百叶路6号1栋1层1号房屋(权2607125),查封期限三年。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起步区土地使用权【成高国用(2013)第30068号,面积22981.14平方米】(截止查封之日起,已转移给第三方和已销售备案的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本次查封范围),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标的物。在查封期间内,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保管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