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五凤镇分公司与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21民初2749号
原告: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五凤镇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五凤镇小凤村集中居住区C1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五凤镇分公司(以下简称文旅集团)与被告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文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旅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都文艺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旅集团文旅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成都文艺就有关工程项目开具金额为59671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文旅集团通过公开招标,与成都文艺签订《金堂县五凤镇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游客接待中心内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WLWF-2013033),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工程款按进度逐月支付,当月进度,次月支付,支付至经造价过程控制单位审核后,月进度总额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发包人初审后总金额的80%;政府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
2017年12月22日,五凤镇安置房项目、游客接待中心内部装饰工程项目己由金堂县审计局委托华审(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完成了工程结算审计,审定上述项目结算总价为80500661元(其中游客接待中心内部装饰工程项目结算价为4955519元)。截止起诉之日,文旅集团已就游客接待中心内部装饰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支付了3600067.02元,剩余工程结算款1355451.98元(该部分款项与五凤镇安置房项目剩余结算款合计8046791.36元)已全部被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冻结。2018年2月1日,金堂县人民法院将前述剩余工程结算款8046791.36元全部扣划。
案涉项目文旅集团已向成都文艺支付的款项共计4955519元(含被法院扣划部分)。文旅集团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成都文艺之前己提供金额为4358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文旅集团尚有596719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成都文艺承认文旅集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都文艺承认文旅集团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五凤镇分公司开具金额为59671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