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5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与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根据(2017)川国公证执字第837号执行证书,已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9895122.55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侯区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武侯区房屋,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价值560万的股权,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川国公证执字第83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帅
执行员伍春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