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5民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滇高商务大楼39层39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8PKT5Y。
法定代表人:栗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坤,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口县。
上诉人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253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并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河口县人民法院(2021)云253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2021)云253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改判。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10月止,按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的两倍工资差额25762.32元(3000元/月×8个月×2倍-2月至9月已领取的工资22237.68元)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总计31762.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原告**经招聘到被告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从事保安工作。期间,被告财务人员杨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20年5月22日、6月15日、7月1日、8月17日支付原告3、4、5、6月份的工资3000元、3200元、3500元、3000元。被告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9月23日、10月29日、12月9日支付原告7、8、9、10月份的工资3000元、2709.68元、3000元、2129.04元。同年10月9日,被告以安保工作将由云南中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全面接手为由,通过微信群通知原告等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10月10日离职。后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向河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3月31日,河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河劳人仲案字[2021]第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2020年3月经招聘到被告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从事保安工作(原告称其2月入职无证据证实,2020年4月14日收到的828元的转款人为王爽,无法确认其身份期间,被告支付原告8个月的工资,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告应在2020年4月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起算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原告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4月至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7590.32元[3000元/月×6个月×2-18409.68元(4月至9月已领工资)10月部分原告未请求]。被告以安保工作将由云南中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全面接手为由,通过微信群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工作时间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被告应按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二倍支付原告赔偿金6000元。被告辩称其与原告订立的是临时雇用合同无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17590.32元及赔偿金6000元,合计23509.32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国内支付业务回单1份。欲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质证,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二审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于2020年3月经招聘到上诉人工程建设项目从事保安工作,上诉人已支付被上诉人8个月的工资,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诉人应在2020年4月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故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工资差额17590.32及赔偿金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云涛
审判员  廖伟荣
审判员  何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