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3民终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柱,男,住泸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栗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慧,女,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磊,男,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亚柱、云南宽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21)云33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通知缴纳上诉费后,至今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覃 华
审判员 李树军
审判员 杨继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