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攀西综合建设有限公司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攀西综合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恢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0272W),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东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昌市攀西综合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2AM1J),住所地:西昌市长安路祥和路兴康苑。
法定代表人:郑维兴,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维兴,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邹兴秀,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常雅宁,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余志德,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黄玉琼,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陈桂荣,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蔡光琼,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钱贻红,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李怀杰,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昌市攀西综合建设有限公司、郑维兴、邹兴秀、***、常雅宁、余志德、黄玉琼、陈桂荣、蔡光琼、钱贻红、李怀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本金7740841.66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院(2019)川3401民初4002号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同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718514.2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西昌市攀西综合建设有限公司、郑维兴、邹兴秀、***、常雅宁、余志德、黄玉琼、陈桂荣、蔡光琼、钱贻红、李怀杰借尚有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1188.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3401民初4002号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麦尔丹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