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攀西综合建设有限公司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攀西综合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0272W)。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东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昌市攀西综合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2AM1J)。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路祥和路兴康苑。
法定代表人:郑维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昌市攀西综合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1)川3401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46802.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西昌市攀西综合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信息登记记录,被执行人西昌市攀西综合建设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西昌市攀西综合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维兴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3401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何志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莫金花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