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云南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997号
原告:***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五号门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PQM8U9K。
被告:云南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道高,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53577998G。
被告:***,男,1996年6月27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
原告***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被告自愿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光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倩